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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峡两岸经济合作框架协议》原产地证书签证要求
《海峡两岸经济合作框架协议》(以下简称《协议》,ECFA)于2010年6月20日签署,其项下货物贸易早期收获计划将于2011年1月1日实施。
现将有关签证要求通知如下:
一、《协议》项下设临时原产地规则、适用于货物贸易早期收获产品的临时原产地规则的操作程序和产品特定原产地标准,对货物贸易早期收获产品清单中的产品实施优惠关税。凡申请ECFA原产地证书的出口产品,必须符合《协议》临时原产地规则及签证操作程序和产品特原产地标准。
二、申请ECFA原产地证书签证时,必须提交《海峡两岸经济合作框架协议》原产地证书申请书、按规定填制的ECFA原产地证书、出口商品的商业价格单副本及必要的其他材料。
三、ECFA原产地证书采用统一的格式,其填制要求见证书正本背面所列的填制说明。证书以中文简体填写,必要时辅以英文(如货品品名等),但不能仅以英文填写。
四、证书第2栏“生产商”,需详细列出所有生产商的名称、地址、电话,若有传真或电子邮件也需列出。如证书填写不下,需随附生产商清单,以A4空白纸打印。
五、证书第9栏填写的HS编码,以进口方8位编码为准,可参见货物贸易早期收获产品清单中的HS编码。
六、ECFA原产地证书启用新的签证印章,在证书第15栏加盖,证书正本和2份副本均需加盖签证印章。正本递交台方海关,第二副本由出口商留存,第三副本由签证机构留存。
七、《协议》对原产地证书的续页格式做了严格规定,填写规则亦同正本。续页也应填写同一证书编码,同时在证书下方填写“第X页,共X页”。如果证书仅有一页,也需标明“第1页,共1页”。
八、ECFA原产地证书自2011年1月1日起签发,证书需在货物出口报关前签发。对于1月1日前起运(包括1月1日后仍在运输途中)的货物,不可以签发ECFA原产地证书。 |